近日,荣县法院立案庭在接收到付某邮寄的起诉离婚材料后,经电话回访了解案件情况,决定对该案件登记立案。
经询问,原告付某系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2002年在外务工期间与被告郝某恋爱并开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间,于2003年11月26日生育一子郝某蓬,2007年10月13日双方到荣县过水镇人民补办结婚登记。婚后,被告付某与原告郝某在共同生活中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2015年10月3日凌晨,梦见和死去的亲人说话被告郝某在外醉酒回家,无故在出租屋内妻子付某,原告付某随即报警,到场了被告郝某的违法行为。经医院诊断,原告付某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及多处皮肤擦伤。
原告付某称,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争吵不断,被告郝某有家为,且双方已于2016年11月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该院立案了解情况后,在诉讼流程及注意事项上对原告付某进行了释明,并及时完成登记立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