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上诉人广州理想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原审被告东莞理想电子有限公司、广州理想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理想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李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民辖终8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院受理上诉人广州理想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原审被告东莞理想电子有限公司、广州理想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理想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李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民辖终8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