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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假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 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构成诈骗罪

※发布时间:2017-11-13 15:27:45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福建报-海峡在线日讯“家电下乡”本是国家为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拉动内需的一项利民举措,不过却有人一门心思钻这个,通过造假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近日,厦门市翔安区就依法审结了两起通过造假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金的案件,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吴某庆和彭某香等人犯诈骗罪均被依法。

  郭某某经营着一家贸易有限公司,该公司具备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的资质。2011年至2012年3月,李某某先后将共计50余张国家家电下乡产品的标识卡提供给郭某某,要求其帮忙申报补贴,并答应与郭某某分享“补贴费”。郭某某觉得有利可图,便先后采用上述方法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共计1万多元。

  2012年上半年,郭某某向林某某购买了约60台的伊莱克斯冰箱,该冰箱绝大多数并非国家家电下乡补贴产品。而林某某却依然提供给郭某某约100张国家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让郭某某用于申报补贴获利。之后,郭某某对其中的65张标识卡进行了申报,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共计1.4万多元。

  将家电下乡政策当成是“摇钱树”的郭某某,在2011年至2013年1月间,或单独或他人,在未实际销售家电下乡补贴产品的情况下,通过冒用未实际购买产品的农户身份信息,伪造家电下乡补贴申领材料,虚构销售国家家电下乡产品事实,虚假的销售垫付信息。共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29万多元。

  厦门市翔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单独或分别与被告人王某某、冯某某等4人结伙,多次利用家电下乡补贴政策,虚构销售家电下乡补贴产品的事实,骗取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其中,被告人郭某某骗取资金29万多元,数额巨大,但已退缴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冯某某参与骗取资金2.5万元,被告人林某某参与骗取资金1.4万多元,被告人李某某参与骗取资金1万多元,均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庭审时自愿,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王某某等4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庭审时自愿,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李某某、冯某某、林某某、王某某等4人有期徒刑7到10个月不等 刑期,并各处罚金0.5万元到1万元不等。

  无独有偶。2012年9月至2013年1月间,吴某庆、彭某香在未实际销售家电下乡补贴产品的情况下,将公司仓库内库存的家电下乡补贴产品的标识卡拔下。后通过冒用未实际购买产品的农户身份信息,伪造家电下乡补贴申领材料,虚构销售家电下乡补贴产品的事实,向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人民申报家电下乡补贴资金,非法获利共计1.3万多元。

  厦门市翔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庆、彭某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家电下乡补贴政策,共同虚构销售家电下乡补贴产品的事实,虚报、冒领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共计1.3万多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被告人吴某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彭某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庭审时自愿,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庭审时自愿,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因此,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吴某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彭某香犯诈骗罪,判处5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0.5万元。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两起案件中的被告人都是利用家电下乡补贴政策,共同虚构销售家电下乡补贴产品的事实,虚报、冒领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国刑法》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所以应以涉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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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家家电下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