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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财富支行诉被告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第三人

※发布时间:2017-3-3 14:31:30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0106民初7623号

  樱达生活电器(中山)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财富支行诉被告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第三人樱达生活电器(中山)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将其欠第三人的保险赔付款14756129.00美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支付给原告,用于清偿第三人尚欠原告的部分贷款本息及费用;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1月30日10时1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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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公网安备: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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