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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竹市工商管理和质量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4-6-26 16:54:40   ※发布作者:佚名   ※出自何处: 

  由德阳市绵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更名为绵竹市工商管理和质量监督局)立案调查的四川省四季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伪造营业执照一案已调查终结,本局于2015年4月1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公司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听证等要求。2015年4月30日,本局依法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第六十七条的,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现特此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后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下:德阳市绵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德工商绵处字〔2015〕第35号)

  经查明:2015年2月,四川省四季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为顺利参加绵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报废机动车辆拍卖,自制经营范围含有“报废汽车拆解”等项目的营业执照后,向该交易中心和四川省通利拍卖有限公司递交自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并现场出示自制的营业执照,取得竞拍资格。2月11日,交易中心发现当事人营业执照涉假,要求其到中心再次核审。当事人未向交易中心提供营业执照原件等资料,未说明真实情况,以有事为由提出退出竞拍。

  当事人自制营业执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之,构成伪造营业执照的违法事实。

  本局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后,依法于2015年4月14日以挂号信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听证等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之,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4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代收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最高额为当事人应缴罚款的一倍),并催告当事人依法缴纳罚没款,当事人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向本局提出陈述和,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缴纳罚没款的,本局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绵竹市人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在三个月内直接向绵竹市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