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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发布时间:2018-8-1 5:33:42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季建业情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11月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于2016年11月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监事会列席了会议,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会议由董事长赵勇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为盘活存量资产,加速资金周转,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同意通过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招商融创-四川长虹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并通过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融资规模不超过11亿元,融资期限不超过3年。同意公司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智易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易家”)签署《应收账款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以《转让协议》约定的价格、方式收购智易家拥有的部分应收账款债权,并将相关应收账款债权作为基础资产转让给专项计划。同意本公司和智易家在专项计划存续期内共同作为专项计划的资产服务机构持续性地对基础资产进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资产服务费用。同意本公司认购本次专项计划中的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同时本公司作为专项计划的差额支付承诺人以提高产品信用等级并为优先级证券的兑付提供保障。授权公司经营班子办理上述融资方案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签署、修改与上述融资方案有关的必要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商融创-四川长虹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买卖协议》、《招商融创-四川长虹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差额支付承诺函》及《招商融创-四川长虹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服务协议》等有关法律文件;办理与上述融资方案有关的其他必要事宜。

  根据公司经营工作的需要,同意公司于2016年11月25日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启动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项目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11月7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会议于2016年11月9日在本公司商贸中心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5名,实际出席监事5名。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会议由监事会余万春先生召集和主持,经与会监事充分讨论,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监事会认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启动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项目,有利于公司盘活现有资产,提高资产流动性,拓宽融资渠道。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拟实施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项目,即通过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招商融创-四川长虹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并通过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

  为盘活存量资产,加速资金周转,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公司拟开展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工作,即通过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专项计划,并通过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同时,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四川智易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易家”)收购部分应收账款债权,并将自有的及收购智易家的相关应收账款债权作为基础资产转让给专项计划。本公司为本专项计划的唯一原始权益人。

  本次专项计划拟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规模不超过11亿元(具体以专项计划实际成立时的规模为准),期限不超过3年,拟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分为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本次专项计划的实施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重律障碍。

  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是能够产生可预测现金流的基础资产。本次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为本公司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应收账款以及智易家向本公司转让的应收账款。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通过向合格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方式募集资金并设立专项计划,专项计划向本公司购买基础资产,初次购买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1亿元(具体以专项计划实际成立时的规模为准)。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基础资产回收资金产生的现金流将按约定划入指定账户,由专项计划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分配指令对现金流进行分配。本公司对专项计划账户内可分配的资金不足以支付专项计划各项税费、报酬或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应获分配的专项计划利益的部分进行差额补足。

  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拟安排循环购买基础资产。公司可根据基础资产的回款情况、公司应收账款状况,与专项计划管理人协商确定循环购买频率和次数。

  本次专项计划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分为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总发行规模不超过11亿元(以专项计划实际成立时的规模为准),其中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发售规模占总发售规模的95%,由合格投资者认购,预期收益率视市场询价情况而定,以簿记建档最终确定的结果为准;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发售规模占总发售规模的5%,由本公司认购,不设预期收益率。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规模、期限等项目相关要素可能因监管机构要求或市场需求进行调整。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票面利率以实际发行利率为准,每半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项目所募集的资金主要用于补充公司运营资金及银行贷款等。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前身是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23号)获准设立的全资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已获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并承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产管理业务。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2015年4月3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0亿元,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1号A栋201室。截至2015年末,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受托资金规模4,144亿元。

  本公司为专项计划的差额支持承诺人,承诺对专项计划账户内可分配的资金不足以支付专项计划各项税费、报酬或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应获分配的专项计划利益的部分进行差额补足。

  公司利用应收账款进行资产证券化,可以将应收账款转变为流动性较高的现金资产,达到盘活资产存量的目的;同时,资产证券化作为股权融资、债券融资之外的融资形式,可成为公司现有融资方式的有益补充,可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本次专项计划的实施,能够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产结构。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执行。

  上述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11月10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四川长虹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委托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样式详见附件1)。

  2、法人股东应由代表人或者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依法出具并加盖公章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股东账户卡。

  (三)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遵照当日通知。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6年11月25日召开的贵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THE_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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