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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权+回购”并未获司法承认 互联网信托监管何时落地

※发布时间:2016-2-14 21:56:36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近日,一则“受益权转让+回购模式获得司法承认的案例”的帖子在朋友圈疯传。一起普通的“信托贷款与纠纷案”,引起了互金从业者的高度重视。可是,为什么这个案件突然“火”了呢?

  原来,某些互联网金融从业者误把信托“受益权”等同于信托产品的“收益权”,实则不然。且听分解:

  在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中,有一种“信托收益权转让”模式。该种模式的基本结构为:特定合格投资者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并将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享有的收益权(而非“受益权”)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向普通投资者转让,并约定按期回购。该种业务之所以存在,有三方面原因:一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益权转让有严格的人数与合格投资者资格;二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不得通过公开方式推广;三是信托受益权转让不便。

  “互联网思维”与理论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方案。既然信托受益权无法转让,那么就转让信托受益权的权能之一:收益权。

  一般而言,信托受益权具有财产属性,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而财产权又具有弹力性,该些权能可以“弹出”且转让给他人,故信托收益权便基于集合资金信托受益人对其收益权的处分,通过收益权转让合同轰轰烈烈地设立起来,互联网信托收益权产品也开始“畅销”了。

  但问题仍然没有最终解决:转让信托收益权具有规避规章强制性之嫌信托受益人通过转让收益权,绕过合格投资者制度,变相地向普通投资者转让信托产品,将普通投资者拉入了金融风险之中,该产品在交易结构上具有合规风险。

  因此,“受益权转让+回购模式获得司法承认的案例”突然在互联网金融圈火起来,大概原因在于互联网金融从业者误认为司法实践支持了“信托收益权转让+回购”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可是,当您仔细看一下本案的,本案与互联网信托收益权转让完全不是一回事儿,咱不能做标题党。

  不过大家也别灰心。互联网信托肯定具有合规发展的趋势。《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已经明确地将互联网信托纳入互联网金融范畴,并指出国家鼓励信托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也指出互联网信托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我们相信,在不久的未来,互联网信托必将迎来属于它的监管规则,并长足成长及合规发展。切勿听风是雨,还请细细斟酌。(来源:零壹财经;文/肖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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