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河南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
广东龙泉科技有限公司的
法律意见书
2015 年 09 月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 101 号兴业银行大厦 13 楼
电话:8620-3879 0290 传真:8620-3821 976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广东龙泉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法律意见书
国信信扬法字[2015]122 号
致:河南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汉威电子”或“受让方”)的委托,卢伟东、刘峰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担任汉威电子收购自然人周志刚、王家豪二人(以下简称“转让方”)转
让的广东龙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龙泉”)合计 51%股权(以下合称“本
次股权投资”)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与本次股权投资相关的必要文件,包括
所涉转让各方及广东龙泉的营业执照、章程等主体资格文件和有关会议决议、协议
等相关文件、资料,并听取了转让各方和广东龙泉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有关
各方已和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
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及本所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和本所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
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未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
见,并依赖有关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有关审计报告。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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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无法得到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部门、汉威电子、广东龙泉
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件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权投资的性、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交易标的价
值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汉威电子为本次股权投资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汉威电子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权投资所
涉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给有关部门或机构,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法对本法律意
见书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我国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规范和勤勉尽责,对本
次股权投资涉及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权转让方的主体资格
自然人周志刚、王家豪为本次股权投资的股权转让方。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广东龙泉的股东为自然人周志刚、王家豪,其中周志刚认缴出资
660.66 万元,占 66%股权;王家豪认缴出资 340.34 万元,占 34%股权。
本所律师认为,周志刚、王家豪等 2 名自然人股东具备依法转让其拥有的广东
龙泉股权的主体资格。
二、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
汉威电子为本次股权投资中的股权受让方。经核查,汉威电子成立于 1998 年 9
月 11 日,目前领有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0749 的《营
业执照》,住所为郑州高新开发区雪松 169 号,代表人为任红军,注册资本为
人民币 14,651.1403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14,651.1403 万元,公司类型为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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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上市),经营范围: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电子传感器;电子技术开
发;研究、开发、生产、销售检测仪器及控制系统、机械电器设备、防爆电气系列
产品;个体防护装备系列产品;警用装备系列产品;智能交通和安防系统的研
发、设计、施工和销售(资格证有效期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提供技术转让、技术
服务、技术咨询;计算机软件开发与销售;计算机网络工程施工;防爆设备安装工
程施工(以上凭资质证经营);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
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进出口的商品除
外;房屋租赁。(上述范围涉及法律法规应经审批方可经营的项目,凭有效许可
证核定的范围经营,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经核查,汉威电子已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 2014 年度工商年度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汉威电子未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需终止的情形,
为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本所律师认为,汉威电子具备依法受让广东龙泉股权
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股权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股权投资标的为汉威电子通过股权收购取得的广东龙泉合计 51%股权。
经核查,广东龙泉成立于 1998 年 1 月 23 日,目前持有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核发的注册号为 9438 号的《营业执照》,住所为广州市广州大道南敦和
189 号海珠科技产业园敦和区 1 号楼 412、413 房,代表人为周志刚,注册资
金为 1001 万元,实收资本为 301 万元,营业期限自 1998 年 1 月 23 日至长期,经营
范围为研制开发、销售:电子计算机及外部设备,计算机软件;销售:电子产品,
普通机械,交电产品,管道设备;承担网络、管道设备安装、及技术咨询;承
担地下管线探测、测量工程、管道漏损检测、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系统集成工程及
相关技术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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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龙泉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经历次股本变动后的注册资本为 1001
万元,实收资本为 301 万元。
经核查,广东龙泉已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 2014 年度工商年度报告。
经核查,周志刚、王家豪持有的广东龙泉股权不存在被设定质押及其他股
权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广东龙泉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公司股权不存在被设定质押及
其他股权的情形。汉威电子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广东龙泉股权不存在法律
障碍。
四、本次股权投资涉及的协议
为本次股权投资,审计机构根据汉威电子的委托对广东龙泉基准日为 2015 年 5
月 31 日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2015 年 9 月 14 日,汉威电子、周志刚、王家豪及广东龙泉签署《股权转让协
议》,协议主要内容包括:
1、周志刚将其持有广东龙泉的 31.7%股权合计出资额 317.317 万元转让给汉威
电子,转让价格为 1304.1729 万元;王家豪将其持有广东龙泉的 19.3%股权合计出
资额 193.193 万元转让给汉威电子,转让价格为 794.0232 万元。
2、本次股权投资的定价由交易各方以 广 东 龙 泉 截 至 收 购 基 准 日 的 财 务 状 况
审 计 结 果 为 基 准 ,并结合其拥有的市场地位、技术团队价值以及未来几年业绩增
长预期等因素协商确定。
3、汉威电子在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支付股
权转让价款。
4、广东龙泉自基准日起至股权交割日止期间的损益由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的广
东龙泉全体股东享有。
5、转让方对广东龙泉 2015 年、2016、2017、2018、2019 年的经 营 业 绩 作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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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证 和 承 诺 ,如 广 东 龙 泉 未 能 实 现 转 让 方 承 诺 的 业 绩 ,转 让 方 按 照《 股 权 转
让协议》约定给予汉威电子股权、现金补偿,或回购汉威电子的股权。
6、《股权转让协议》经交易各方签署并经汉威电子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股权转让协议》另对交易各方的承诺、股权过户登记、组织机构调整、
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了明确约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协议的内容和形式均符合《合同法》的,是协议各方
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反映,上述协议在约定条件成就后生效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法律
约束力。
五、本次股权投资的批准和同意
根据《公司法》及《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方对外转让广东龙泉股权给汉威电子
等事项应取得广东龙泉股东会的同意,《股权转让协议》在取得汉威电子董事会审议
通过方可生效。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股权投资尚需取得广东龙泉
股东会及汉威电子董事会的批准和同意。
六、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投资所涉交易各方主体合格,各方签署的附条件生效
的《股权转让协议》内容、条款完备。本次股权投资在取得广东龙泉股东会及
汉威电子董事会的批准和同意可以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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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广东龙泉科技有限公司的法
律意见书之签名页)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林泰松 律师
经办律师:
卢伟东 律师
刘 峰 律师
2015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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